1. 南京办公室装修设计方案,办公室主任的权利?
一个办公室主任有以下几个权利:
1、公司印章使用的审核权;
2、对重大会议根据需要有现场指挥权 ;
3、权限内的财务审批权,对通讯费用的审核权;
4、对直接下级人员调配、奖惩的建议权,任免的提名权和考核评价权;
5、对所属下级工作的监督、检查权和争议的裁决权。
6、对公司后勤的审批权。
7、考勤权。
8、办公环境日常管理。
2. 南京市招标投标管理处属于哪个部门?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简称招标办,属于建委的下属二级单位(不是建委的某个科室,而是二级单位),主管招投标工作。
一般可以在市级建委网站的“机构设置”一栏的“直属单位”或“下属单位”里找到招标办。3. 南京市鼓楼区大桥南路八巷小区会拆迁吗?
不会拆迁。
根据南京市政府拆迁安置办公室委员会调查中心日报最新消息显示的是,南京市的鼓楼区域的大桥南路八巷附近的小区都不会拆迁的,只会整修。
4. 南京传媒进档条件?
南京传媒学院进档条件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方面:
1. 对于使用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首先,考生的高考成绩需达到投放地区的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其次,在考生政治思想品德和体检合格、专业考试成绩合格、满足相关专业身体条件要求的情况下,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投档成绩同分,则依次比较高考总成绩、语文、外语、数学成绩。
2. 对于使用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则要求考生的高考成绩达到当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在考生政治思想品德和体检合格、专业考试成绩合格、满足相关专业身体条件要求的情况下,对进档考生按校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校考专业成绩同分(专业成绩排名相同),则依次比较高考总成绩、语文、外语、数学成绩。
请注意,南京传媒学院的具体录取规则可能会根据招生地区、招生专业和年份等情况有所不同。因此,在报考南京传媒学院时,建议您详细阅读当年的招生简章,或者直接咨询南京传媒学院的招生办公室,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5. 南京的政府办公楼怎么样?
政府办公楼一般般,每次带孩子出去玩,看到了都说:市政府大楼应该高级一点[微笑][微笑][微笑]
6. 南京大学04专业组有哪些专业?
南京大学(Nanjing University)是一所位于中国南京市的著名综合性大学。然而,由于缺乏关于04专业组的具体信息,我们无法为您提供确切的专业列表。南京大学有不同的学院和专业设置,涵盖了人文、社科、理工、医学等多个领域。
为了帮助您找到所需的专业信息,建议您访问南京大学的官方网站或联系招生办公室,以获取关于04专业组的详细信息。此外,您还可以关注南京大学的官方社交媒体账号,以获取最新的招生信息和专业设置。
7. 南京市建筑垃圾清运管理办法?
一、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二、源头减量: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时,应当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排放,不得随意堆放、倾倒、遗弃建筑垃圾。
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建筑垃圾。
4.排放装修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装修垃圾分类投放至装修垃圾集中堆放点。
5.居民小区以及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或者经营场所,有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服务合同或者委托协议设置装修垃圾集中堆放点。不具备条件或者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合理设置装修垃圾集中堆放点。
三、资源化利用:
1.建筑垃圾按照拆建垃圾(含拆除垃圾和施工垃圾)、装修垃圾、工程槽土、工程泥浆分类进行资源化利用。
2.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受纳建筑垃圾的,受纳单位应当依法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3.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泥浆进行现场干化处理或者运输至泥浆综合处置中心进行集中干化。
4.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工程槽土受到污染。可利用的工程槽土可以运输至工程槽土中转场进行临时存储,调配利用。
5.施工现场无法进行资源化利用的拆建垃圾排放单位以及装修垃圾集中堆放点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对建筑垃圾进行再生利用或者及时清运至其他指定处置场所。
6.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生产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
7.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将生产过程中分离出的生活垃圾依法交由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处置。
8.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如实记录建筑垃圾的来源、种类、贮存量、生产加工量、尾渣流向等相关信息;装修垃圾集中堆放点管理单位应当如实记录装修垃圾的种类、受纳量、流向等有关信息。
9.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按照相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减免优惠。
四、监督管理:
1.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依法对无失信信息记录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实施激励措施;依法对属于失信主体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实施惩戒措施。
5.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公众举报和投诉,并将调查和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6.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以及其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投诉后不予调查处理的;
(2)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的;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7.违反建筑垃圾管理相关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2)单位和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五、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